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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99 CCS B 02 3709 泰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709/T 010—2022 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land reclamation for paddy fields 2022 - 05 - 05 发布 2022 - 06 - 05 实施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709/T 010—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本文件由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泰安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心、山东农业大学、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凤玲、岳慧蕾、邢豪、周蕊、时鹰、张国平、孙巍、李新新、浩洪、王健、 牛蓓蓓、刘晓丽、张海燕、付娟、董政、葛继杰、曹嘉芮、郭启超、刘鹏程、张洪岭、史书琳、王皎、 安华中、安志广。 I DB 3709/T 010—2022 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垦造水田建设的术语和定义、选址条件、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泰安市土地整治垦造水田的建设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L/T 5220 10 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 NY/T 2148-2012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TD/T 1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DB37/T 2840 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田 paddy field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排设施,可以经常蓄水,淹水耕作,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3.2 土地平整工程 land levelling engineering 指为满足水田耕作、灌排的需要,以及一定的肥力条件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 3.3 田间防渗工程 field seepage control project 为控制水田日渗漏量、提高水田保水能力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防渗工程效果,以灌水后田面保 持田面水不落干的天数、水田渗漏强度或土壤容重进行评价。 3.4 田间防渗层 field anti-seepage layer 为控制水田垂向渗漏而建设形成的密实土层。 1 DB 3709/T 010—2022 3.5 水田渗漏强度 leakage intensity of paddy field 水田土壤水分在单位时间内垂向渗漏和侧向渗漏的水量,以mm/d表示。 3.6 灌溉与排水工程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为满足水生作物生长所需的水位调节,以及防治旱、涝、渍等灾害而采取的调节水田水分状况的工 程措施总称。 3.7 田间道路工程 field road engineering 为满足水田作业、物资运输等生产活动需要而修筑田间道、生产路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总称。 3.8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engineering project and farmland protection and eco-environment conservation 为保障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条件,防止或减少污染和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工程措 施总称。 4 选址条件 4.1 基础条件 4.1.1 泰安市域范围内适合水生作物种植的区域主要是东平县、新泰市沿河、湖的平原地区。 4.1.2 水田建设项目应从严选择建设区域,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学合 理安排垦造水田建设项目,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 4.1.3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4.1.4 水田垦造建设之前的地类认定,应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 4.2 优先选址区域 4.2.1 后备耕地资源,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4.2.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 4.2.3 与周围已有水田集中连片,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区域。 4.2.4 沿河、湖水源充足的旱地、水浇地或已有坑塘,经过工程建设,能满足水稻等农作物正常生长 的区域。 4.2.5 符合条件的采煤塌陷地。 4.3 禁止建设区域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地形坡度大于 25°的区域。 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 土壤改善后仍不适合种植水稻、莲藕等作物的区域。 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 2 DB 3709/T 010—2022 5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水田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农田输 配电等工程。 5.1.2 垦造水田项目区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不高于 8%。 5.1.3 垦造水田项目区工程质量保证年限应达到 15 年以上。 5.2 土地平整工程 5.2.1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5.2.1.1 田块布置以南北方向为宜。田块的边界应结合现有沟、渠、路、林及其他自然界线,对规格 不一的田块采取截弯取直等措施进行调整,便于机械作业。 5.2.1.2 田块长度不小于 30m,宽度不小于 7m,田面宽度便于小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连片规模(或 2 与周边原有水田连片面积)宜不小于 0.67hm 。 5.2.1.3 以格田为平整单元,平整后田面平整度和地表坡降应符合 NY/T 2148-2012 中 7.1.3 的规定。 5.2.1.4 采用砖、石、混凝土、素土、防渗膜等材料进行砌筑田埂,埂高 20cm-50cm,埂顶宽 20cm -50cm 为宜。 5.2.1.5 水田池体深度根据不同作物及种植模式的要求不同按需设置。池壁根据不同作物种植要求进 行处理。稻田和藕田修筑要求见附录 A。 5.2.2 田间防渗工程 5.2.2.1 若水田保持蓄水时间小于 72 小时,需实施防渗工程。 5.2.2.2 实施田间防渗工程时,应先将耕作层剥离,再对剥离后的田面进行防渗处理,达到防渗要求 后,将剥离后的表土回填。防渗层要求见附录 B。 5.2.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5.2.3.1 土地平整时应避免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肥沃的表土层进行剥离,单独堆放, 待土地平整完成后,再将表土回覆整平。工程措施要求应符合 DB37/T 2840 的规定。 5.2.3.2 水田土壤以砂质壤土至粘土为宜,土壤重金属含量符合 GB 15618 的要求。 5.2.3.3 水稻田耕作层厚度以 15cm- 25cm 为宜,藕田耕作层厚度以 40cm-60cm 为宜。 5.2.3.4 耕作层土壤 pH 值 6.5-7.5 为宜,有机质含量不低于 1.5%。土壤改良措施见附录 C。 5.3 灌溉与排水工程 5.3.1 灌溉水源 5.3.1.1 垦造水田项目区必须有水源保证,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 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水和承压水。 5.3.1.2 灌溉水源要求清洁,无污染,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 GB 5084 的规定。 5.3.2 灌排系统 3 DB 3709/T 010—2022 5.3.2.1 水田灌溉设计保证率应不低于 85%。结合实际情况择优选择灌溉渠道、灌溉输水管道或渠、 管组合的输水方式,将水源、输水系统及田间灌排工程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规划。以节水灌溉工程为主, 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相关技术要求符合 GB/T 50363 的规定。 5.3.2.2 渠系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 0.85。灌溉渠道应依干渠、支渠、斗渠、农渠的顺序设置固定渠道, 渠道系统布置、 水力设计、 纵横断面设计、 地基处理、渠道衬砌和抗冻胀工程等应符合 GB 50288 和 DB37/T 2840 的规定。 5.3.2.3 管道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 0.95。输水管道级数应根据系统灌溉面积(或流量)和经济条件等 因素确定。管道系统布置和工程设计、相关选材、管道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应符合 GB 50288 和 DB37/T 2840 的规定。 5.3.2.4 排水沟设置应与田间其他工程(灌渠、道路、林网)相协调,应保证设计排水能力,田间排 水沟系配套率达到 100%;防洪能力达到 20 年一遇的标准,排涝能力达到 10 年一遇的标准;在 10 年一 遇暴雨后,应在 48 小时内排至耐淹水深。相关技术要求符合 GB 50288 的规定。 5.3.2.5 水闸、涵洞、渡槽、倒虹吸、跌水与陡坡等工程建设应符合 GB 50288 的规定。 5.3.2.6 无自流灌溉条件时,应修建泵站。泵站建设应符合 GB 50288 和 GB 50265 的规定。 5.4 田间道路工程 5.4.1 田间道路工程的布局应力求使居民点、生产经营中心和田块之间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力求线 路顺直,确保农机具能到达每一个作业田块。田间道路工程应尽量减少道路占地面积,与沟渠、林带结 合布置,避免或者减少道路跨越沟渠,减少桥涵闸等交叉工程,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率。 5.4.2 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的布设、路面宽度、道路通达度等应符合 NY/T 2148 的规定。路基、 路面、路肩、道路纵坡等道路工程设计应符合 DB37/T 2840 的规定。 5.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5.5.1 水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应与田、路、渠、沟等有机结合,布置必要的防洪、防风、水土流失 控制等防护措施,优化水田生态景观,配置生态廊道,维护水田生态系统安全。 5.5.2 风害区水田防护面积应不小于 90%。 5.5.3 防护林占地率宜达到 4%。防护林网的密度、林带方向和林带间距应符合 NY/T 2148 的规定。 5.5.4 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等的设计及实施应符合 GB 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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