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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9月1 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 , 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 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市民心理健康、预 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推进精神 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编制 精神卫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 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 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 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区、县卫 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 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 3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精 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 助。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 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志愿者 组织、老龄组织等社会组织和 个人,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 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受侵 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 劳动、医疗以及 从国家和社会 获得 物质帮助等方 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或者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障碍为 由,侵害精神障碍患 者康复 后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帮助精 神障碍患者及 时就诊,照 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并维护精 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 家庭成员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帮助精神障碍患者 提高社会适 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 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 者。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和 专 业人员开展精神卫生 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各 类团体和社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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