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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9.040 CCSB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4—2024 代替GB/T144—2013 原 木 检 验 Loginspection 2024-03-15发布 2024-10-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144—2013《原木检验》,与GB/T144—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有下楂断面的原木材长检量内容(见4.2.2,2013年版的4.3); ———增加了径裂缺陷检验要求(见5.3.1); ———增加了多向弯曲缺陷检验要求(见5.5.2); ———增加了内夹皮缺陷检验要求(见5.8.1); ———增加了树包和树瘤缺陷检验要求(见5.9); ———增加了寄生植物引起的伤害、鸟眼、烧伤、机械损伤、风折木缺陷检验要求(见5.13~5.17); ———删除了外伤缺陷检验要求(见2013年版的5.16); ———更改了原木材身其他缺陷检验要求(见5.18,2013年版的5.17); ———更改了检量工具(见第6章,2013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原木标志(见第7章,2013年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木材科学研究所、浙江安丰居家居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德华 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绥芬河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山东省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中心、久盛地板 有限公司、红木枋家居科技(湖州)有限公司、通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广西宜州凯立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壮 族自治区国有博白林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金存、张华、杜琳、徐蕊、张宏钊、时兰翠、张佳彬、孟庆峰、张炳琳、翟峰辉、 赵康军、李刚、郑亦鹏、林武、孟祥鹏、赵思淼、苏芸、崔晓磊、任皓、李永生、高丹丹、丛燕、刘巍岩、王春明、 崔立东、涂尚巍、叶交友、李国俊、孙龙祥、张超、韩承东、张庆鹏。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4年首次发布为GB144.1—1984; ———1995年第一次修订时,并入了GB144.2—1984《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和GB144.3—1984《原 木检验 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编号调整为GB/T144—1995; ———2003年第二次修订,2013年第三次修订; ———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ⅠGB/T144—2024 原 木 检 验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原木检验的尺寸检量、材质检验、检量工具、原木标志和原木材积计算。 本文件适用于原木生产、流通、使用、监督检验领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55 原木缺陷 GB/T4814 原木材积表 GB/T15787 原木检验术语 LY/T1511 原木产品 标志 号印 3 术语和定义 GB/T155、GB/T1578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尺寸检量 4.1 一般要求 原木的检尺长、检尺径的进级及公差,均按相应原木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4.2 材长检量 4.2.1 检量原木的材长,以米(m)为单位,量至厘米(cm),不足1cm舍去。原木的材长是在原木两端 断面之间相距最短处取直检量,见图1。如检量的材长小于原木产品标准规定的检尺长,但不超过下偏 差,仍按原木产品标准规定的检尺长计算;如超过下偏差,则按下一级检尺长计算。 标引序号说明: L———材长。 图1 材长 4.2.2 原木有下楂断面的,检量材长时应舍去下楂部分的长度取直检量,见图2。 1GB/T144—2024 标引序号说明: L———材长。 图2 下楂断面 4.3 直径检量 4.3.1 检量原木的直径,以厘米(cm)为单位,量至毫米(mm),不足1mm舍去,小于或等于14cm 的,四舍五入至cm。检尺径的确定,是通过小头断面中心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中心垂直检量长径,见 图3。其长短径之差2cm以上,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长短径之差小于2cm,以短径 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标引序号说明: d1———短径; d2———长径。 图3 长短径 4.3.2 检量原木的直径、短径、长径,一律扣除树皮和根部肥大部分。 4.3.3 检尺径的进级:原木的检尺径小于或等于14cm的,以1cm进级,尺寸不足1cm时,足0.5cm 进级,不足0.5cm舍去;检尺径大于14cm的,以2cm进级,尺寸不足2cm时,足1cm进级,不足1cm 舍去。 4.3.4 原木小头断面偏斜,检量直径时,应将钢板尺保持与材长成垂直的方向检量,见图4。 标引序号说明: D———直径。 图4 断面偏斜 4.3.5 实际材长超过检尺长的原木,其直径仍在小头断面检量,见图5。 2GB/T144—2024 标引序号说明: L1———检尺长; D———直径。 图5 尺寸超长 4.3.6 小头断面有偏枯、外夹皮的,检量直径如需通过偏枯、外夹皮处时,可用钢板尺横贴原木表面检 量,见图6。 标引序号说明: D———直径。 图6 小头断面偏枯 4.3.7 小头断面节子脱落的,检量直径时,应恢复原形检量。 4.3.8 双心材、三心材以及中间细两头粗的原木,其直径应在原木正常部位(最细处)检量,见图7。 标引序号说明: D———最细处直径。 图7 三心材 4.4 特殊材尺寸检量 4.4.1 双丫材的尺寸检量,以较大断面的一个分岔检量直径和材长,另一个分岔按节子处理,见图8。 3GB/T144—2024 标引序号说明: L———材长; D———直径。 图8 双丫材 4.4.2 两根原木干身连在一起的,应分别检量计算,见图9。 图9 材身相连 4.5 劈裂材(含撞裂)尺寸检量 4.5.1 未脱落的劈裂材,检量直径如需通过裂缝,其裂缝与检量方向形成的最小夹角大于或等于45° 的,应减去通过裂缝长二分之一处的垂直宽度;最小夹角小于45°的,应减去通过裂缝长二分之一处垂 直宽度的一半,见图10。 标引序号说明: α1———最小夹角,α1≥45°; α2———最小夹角,α2<45°; D———直径。 图10 劈裂材 4.5.2 小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厚度不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不计,超过10%的应让检尺 径。让检尺径: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垂直检量最长径,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两块 以上劈裂应分别计算。见图11。 4GB/T14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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