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3.020
CCST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515—2023
代替GB/T19515—20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
Roadvehicles—Recyclabilityandrecoverabilityrate—
Requirementandcalculationmethod
2023-11-27发布 2024-03-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Ⅲ …………………………………………………………………………………………………………
引言 Ⅳ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符号 2 ………………………………………………………………………………………………………
5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 2 …………………………………………………………………
6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 2 ……………………………………………………………
附录A(规范性) 数据表 5 …………………………………………………………………………………
附录B(资料性) 计算流程 7 ………………………………………………………………………………
附录C(规范性) 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 8 ………………………………………………………………
ⅠGB/T19515—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19515—2015《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与
GB/T19515—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5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3.1、3.2,2015年版的3.1、3.2);
c)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3.3、3.4);
d) 增加了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见第5章);
e) 增加了计算通则(见6.1);
f) 更改了“拆解———确定mD”阶段的判定原则(见6.3.2,2015年版的5.3.2);
g)更改了可拆解部件范围(见6.3.2.6,2015年版的5.3.2.5);
h)更改了“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确定mTr和mTe”(见6.3.4,2015年版的5.3.4);
i)增加了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内容(见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
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中汽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
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铜柱、侯猛、刘树文、余海军、黎宇科、唐海勇、刘静榕、王佳、秦玉飞、李东、
顾昕、沈健、王若鑫、孙建亮、谢英豪、王攀、刘娟、吕怀兴、徐树杰、吴贵根、黄取情、周小贞、王莉瑶。
本文件于2004年首次发布,201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ⅢGB/T19515—2023
引 言
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报废汽车产生的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为降低汽车报废后的环境
影响和资源浪费,需要从全生命周期角度考虑汽车产品的循环利用问题。因此,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产
品设计之初就考虑汽车报废后的回收利用性,进而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推动汽车产业走绿色低碳循
环发展道路。
本文件基于道路车辆回收处理的四个主要阶段,结合当前阶段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已获验证
的再利用技术,旨在建立规范合理的新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和限值要求,引导车辆生
产企业开展环保设计、可拆解性设计和绿色选材,提高车辆报废后的可循环利用性能。
本文件规定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和限值要求适用于一辆新车的评价,不适用于
处于报废状态的道路车辆。为了规范新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次修
订增加了6.1.2,即汽车零部件相关标识的要求。为确保本文件的落实,建议该条款执行时给予汽车生
产企业一定的过渡期,以保证企业按照本文件要求修改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模具以及基于供应链进行责
任传递等。因此,建议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6.1.2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执行。对已获
得型式批准的车型,6.1.2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执行。
ⅣGB/T19515—2023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符号、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
求及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新生产的M1类、N1类车辆,其他车辆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3730.2—1996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26988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GB/T26989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
GB/T33460 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编制规范
GB/T34490 再生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
QC/T797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的材料标识和标记
3 术语和定义
GB/T3730.2—1996和GB/T269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辆质量 vehiclemass
mV
处于运行状态下,没有驾驶员、乘客和货物,但燃油箱加入占总容量90%的燃料,并带有随车工具
和备胎情况下的总质量(如果这些由车辆制造厂作为标准装备提供)。
[来源:GB/T3730.2—1996,4.6,有修改]
3.2
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 provenrecyclingtechnology
目前已经存在的达到批量或试生产规模的汽车材料的再利用技术。
3.3
可再利用率 recyclabilityrate
Rcyc
整车中能够被再使用和/或再利用部分的质量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
3.4
可回收利用率 recoverabilityrate
Rcov
整车中能够被再使用和/或再利用和/或回收利用部分的质量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
1GB/T19515—2023
4 符号
表1中的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表1 质量变量符号和说明
符号 说明
mP 在预处理阶段考虑的材料的质量
mD 在拆解阶段考虑的材料的质量
mM 在金属分离阶段考虑的金属的质量
mTr 在非金属残余物处理阶段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材料的质量
mTe 在非金属残余物处理阶段被认为是可进行能量回收的材料的质量
mV 车辆质量
所有的质量单位用千克表示,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5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
5.1 整车可再利用率要求
M1类、N1类整车的可再利用率不应低于85%。
5.2 整车可回收利用率要求
M1类、N1类整车的可回收利用率不应低于95%。
6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
6.1 通则
6.1.1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计算,应基于供应链采集的车辆材料数据和已获验证的再利
用技术开展。
6.1.2 塑料、橡胶及热塑性弹性体零部件应按照QC/T797的要求将材料类型标示在部件表面;其他材
料类型的零部件应按照GB/T26988的规定在外表面标示可回收利用性标识或在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
册等技术文件中对该部件可回收利用性、回收利用技术等信息进行说明,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的编制
应满足GB/T33460的要求。
6.1.3 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通过以下4个阶段计算得出:
a) 预处理;
b) 拆解;
c) 金属分离;
d) 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
6.1.4 mP、mD和mM可在6.1.3a)、6.1.3b)、6.1.3c)三个阶段的计算中分别得出,mTr和mTe可在6.1.3d)
阶段确定(见6.3.4)。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的数据表达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图解
表达法可参照附录B。
2GB/T19515—2023
GB-T 19515-2023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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