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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55.180.10 A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933—2011 钢 制通用集装箱封闭槽型顶板 Corrugatedroofpanelforsteelgeneralcargocontainers 2011-09-29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新华昌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洪伟、史艳秋、张建良、卫宏、庞满华。 ⅠGB/T26933—2011 钢制通用集装箱封闭槽型顶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通用集装箱封闭槽形顶板(以下简称顶板)的技术要求、检验/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和存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GB/T1413,且采用封闭槽形顶板的集装箱顶板的设计、生产、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13 系列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ISO668)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4171 耐候结构钢 GB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T13288 涂装前钢材表面粗糙度等级的评定(比较样块法) 3 技术要求 3.1 板型、规格尺寸和允许偏差 3.1.1 板型 顶板按坡头型式分为Ⅰ型和Ⅱ型,见图1。通常Ⅰ型槽数为五槽,Ⅱ型槽数为三槽。 3.1.2 规格尺寸和允许偏差 顶板的尺寸和允许偏差如表1所示,图形及标注如图1所示。 表1 顶板尺寸和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类型长度(L)宽度(W)高度(H) 尺寸允许 偏差尺寸允许 偏差尺寸允许 偏差板厚 (t)边槽槽底 宽度(a)槽头宽度 (b) 尺寸允许 偏差尺寸允许 偏差对角线 差的绝 对值 S1-S2槽底宽度 (c)槽顶宽度 (h) 尺寸允许 偏差尺寸允许 偏差 Ⅰ型2356±1209±120 0 -21.6~ 2.045.5±225 0 -2≤2118±291±2 Ⅱ型2372±1360 或372±122 0 -21.6~ 2.0105或 111±230 0 -2≤2150±2110±2 注:L———顶板的总长度;W———顶板槽间距;H———顶板的总高度;t———材料板厚;a———边槽槽底宽度;b——— 端头最窄处的平面尺寸;S1-S2———顶板的对角线差;c———槽底宽度;h———槽顶宽度。 1GB/T26933—2011 说明: ①,⑤———焊接侧槽; ②,③,④———中央槽。 a) Ⅰ型 说明: ①,③———焊接侧槽; ②———中央槽。 b) Ⅱ型 图1 顶板尺寸和允许偏差示意图 2GB/T26933—2011 3.2 拱度 3.2.1 槽底平面拱度 槽底的拱度(如图1所示δ1)由整板中央向两侧从大到小呈圆弧过渡分布,在槽型长度方向上,两焊 接侧槽(如图1所示)的拱度应在0mm≤δ1≤5mm,中央槽(如图1所示)的拱度应在3mm≤δ1≤ 7mm。 3.2.2 槽顶平面拱度 槽顶的拱度(如图1所示δ2)应在0≤δ2≤5mm。 3.2.3 顶板边拱度 将顶板正面朝上(如图1所示)放置,在长度方向(如图1所示K向)上,板边呈上拱圆弧形,不应有 波浪,边槽槽底宽度(如图1所示尺寸a)上翘或下斜不大于2mm;在宽度方向(如图1所示P向)上,板 边应平整,不应有波浪,反翘或上拱应不大于5mm。 3.3 表面处理及质量要求 3.3.1 平板打砂后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T13288,表面清洁度应符合GB8923。 3.3.2 平板打砂后表面应喷涂富锌底漆。 3.3.3 压型后板上/下表面无划痕或钢球坑;坡头不允许有皱纹、爆裂等缺陷。 3.3.4 成形后表面无油脂、污垢和腐蚀,棱边无毛刺。 3.4 材料 槽形顶板所用材料为耐候结构钢,应符合GB/T4171中Q355GNH,或其他等同牌号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尺寸和允许误差 用卷尺、钢板尺和游标卡尺等量具进行检验,检验时顶板需正面朝上(如图1所示)放置。 4.2 拱度 用拉线、钢板尺检验,检验时需正面朝上(如图1所示)放置。 4.3 表面处理及质量要求 正常光线下,目测检验表面划痕、皱纹、爆裂、油脂、污垢、腐蚀、毛刺等缺陷。 4.4 材料 需要有合格的材质证书,必要时可提交第三方做复验。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抽样 产品以一次交货为一批,随机抽取样本按照GB/T2828.1或按照供需双方的约定进行检验。GB/T26933—2011 GB/T26933—2011 5.2 合格品的判定 5.2.1 检验结果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判定为合格品。 5.2.2 若第一次检验结果不合格,应对不合格项进行双倍抽样检验。经双倍抽样复检的样品检验应 “全部”合格,才可以判定合格(同时前面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应剔除,不予接收)。若复检不合格, 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包装、标志、运输和存贮 6.1 包装 应采取必要的包装措施,以保证产品不受损伤。 6.2 标志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标志。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 期、钢材供应商和材质,并附产品合格证书。 6.3 运输 运输过程中谨防碰撞,忌受潮。 6.4 存贮 在清洁、通风和干燥环境中存贮,叠层数量不应损伤产品。 1102 — 33962T / 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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