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55.180.10
A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933—2011
钢
制通用集装箱封闭槽型顶板
Corrugatedroofpanelforsteelgeneralcargocontainers
2011-09-29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新华昌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洪伟、史艳秋、张建良、卫宏、庞满华。
ⅠGB/T26933—2011
钢制通用集装箱封闭槽型顶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通用集装箱封闭槽形顶板(以下简称顶板)的技术要求、检验/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和存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GB/T1413,且采用封闭槽形顶板的集装箱顶板的设计、生产、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13 系列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ISO668)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4171 耐候结构钢
GB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T13288 涂装前钢材表面粗糙度等级的评定(比较样块法)
3 技术要求
3.1 板型、规格尺寸和允许偏差
3.1.1 板型
顶板按坡头型式分为Ⅰ型和Ⅱ型,见图1。通常Ⅰ型槽数为五槽,Ⅱ型槽数为三槽。
3.1.2 规格尺寸和允许偏差
顶板的尺寸和允许偏差如表1所示,图形及标注如图1所示。
表1 顶板尺寸和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类型长度(L)宽度(W)高度(H)
尺寸允许
偏差尺寸允许
偏差尺寸允许
偏差板厚
(t)边槽槽底
宽度(a)槽头宽度
(b)
尺寸允许
偏差尺寸允许
偏差对角线
差的绝
对值
S1-S2槽底宽度
(c)槽顶宽度
(h)
尺寸允许
偏差尺寸允许
偏差
Ⅰ型2356±1209±120 0
-21.6~
2.045.5±225 0
-2≤2118±291±2
Ⅱ型2372±1360
或372±122 0
-21.6~
2.0105或
111±230 0
-2≤2150±2110±2
注:L———顶板的总长度;W———顶板槽间距;H———顶板的总高度;t———材料板厚;a———边槽槽底宽度;b———
端头最窄处的平面尺寸;S1-S2———顶板的对角线差;c———槽底宽度;h———槽顶宽度。
1GB/T26933—2011
说明:
①,⑤———焊接侧槽;
②,③,④———中央槽。
a) Ⅰ型
说明:
①,③———焊接侧槽;
②———中央槽。
b) Ⅱ型
图1 顶板尺寸和允许偏差示意图
2GB/T26933—2011
3.2 拱度
3.2.1 槽底平面拱度
槽底的拱度(如图1所示δ1)由整板中央向两侧从大到小呈圆弧过渡分布,在槽型长度方向上,两焊
接侧槽(如图1所示)的拱度应在0mm≤δ1≤5mm,中央槽(如图1所示)的拱度应在3mm≤δ1≤
7mm。
3.2.2 槽顶平面拱度
槽顶的拱度(如图1所示δ2)应在0≤δ2≤5mm。
3.2.3 顶板边拱度
将顶板正面朝上(如图1所示)放置,在长度方向(如图1所示K向)上,板边呈上拱圆弧形,不应有
波浪,边槽槽底宽度(如图1所示尺寸a)上翘或下斜不大于2mm;在宽度方向(如图1所示P向)上,板
边应平整,不应有波浪,反翘或上拱应不大于5mm。
3.3 表面处理及质量要求
3.3.1 平板打砂后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T13288,表面清洁度应符合GB8923。
3.3.2 平板打砂后表面应喷涂富锌底漆。
3.3.3 压型后板上/下表面无划痕或钢球坑;坡头不允许有皱纹、爆裂等缺陷。
3.3.4 成形后表面无油脂、污垢和腐蚀,棱边无毛刺。
3.4 材料
槽形顶板所用材料为耐候结构钢,应符合GB/T4171中Q355GNH,或其他等同牌号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尺寸和允许误差
用卷尺、钢板尺和游标卡尺等量具进行检验,检验时顶板需正面朝上(如图1所示)放置。
4.2 拱度
用拉线、钢板尺检验,检验时需正面朝上(如图1所示)放置。
4.3 表面处理及质量要求
正常光线下,目测检验表面划痕、皱纹、爆裂、油脂、污垢、腐蚀、毛刺等缺陷。
4.4 材料
需要有合格的材质证书,必要时可提交第三方做复验。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抽样
产品以一次交货为一批,随机抽取样本按照GB/T2828.1或按照供需双方的约定进行检验。GB/T26933—2011
GB/T26933—2011
5.2 合格品的判定
5.2.1 检验结果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判定为合格品。
5.2.2 若第一次检验结果不合格,应对不合格项进行双倍抽样检验。经双倍抽样复检的样品检验应
“全部”合格,才可以判定合格(同时前面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应剔除,不予接收)。若复检不合格,
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包装、标志、运输和存贮
6.1 包装
应采取必要的包装措施,以保证产品不受损伤。
6.2 标志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标志。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
期、钢材供应商和材质,并附产品合格证书。
6.3 运输
运输过程中谨防碰撞,忌受潮。
6.4 存贮
在清洁、通风和干燥环境中存贮,叠层数量不应损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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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933-2011 钢制通用集装箱封闭槽型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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