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3.060
D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7682—2011
铜
渣 精 矿
Copperslagconcentrate
2011-12-30发布 2012-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的。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大冶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兴发、李国旺、毕建明、桑任华、张代林、苏启胜、张永红、龙玉珍、谢卫民、
邓小峰。
ⅠGB/T27682—2011
铜 渣 精 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渣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质量预报单和订货单。
本标准适用于铜冶炼过程中熔炼和吹炼所产生炉渣,经浮选方法得到供冶炼铜用的铜渣精矿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884(所有部分) 铜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4263 散装浮选铜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GB20424 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铜渣精矿按铜含量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
3.2 化学成分
铜渣精矿中Hg、F、Cd杂质限量应符合GB20424的要求,其余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铜渣精矿化学成分
品级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Cu
不小于杂质含量,不大于
As Pb+Zn MgO Bi+Sb
一级品 25 0.20 5 1.0 0.20
二级品 20 0.25 6 1.5 0.30
三级品 15 0.25 7 2.0 0.40
3.3 铜渣精矿中金、银为有价元素,应报分析结果。
3.4 铜渣精矿中水分不得大于12%,冬季应不大于8%。
3.5 铜渣精矿中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同批精矿要求混匀。
4 试验方法
4.1 铜渣精矿水分含量的测定参照GB/T14263的规定进行。
1GB/T27682—2011
4.2 铜渣精矿化学成分的测定参照GB/T3884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铜渣精矿运到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由需方质量检验部门负责验收。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
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5.2 组批
铜渣精矿应成批提交。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品级且所含金、银有价元素品位基本一致情况下组成,
每批批量不大于70t。
5.3 取样和制样
5.3.1 铜渣精矿取样和样品的制备参照GB/T14263的规定进行。
5.3.2 将所制备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为需方验收分析样品;一份为供方样品;一份为仲裁样品。由需方
保存60天。供方如对验收分析结果有异议,应在仲裁样品保存期内提出。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 数字的修约和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5.4.2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以仲裁样的检验结果为最终判
定依据。
5.4.3 同一车内,发现铜渣精矿颜色明显不一致、掺杂等或不符合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规定则该
车判不合格。
5.4.4 同一车内,发现铜渣精矿不同品级混装或所含金、银有价元素品位明显不符合本标准或合同(或
订货单)规定则按较低品位作为最终结果。
6 包装、运输和质量预报单
6.1 铜渣精矿为散装,也可袋装,每袋重量应基本一致。
6.2 铜渣精矿用火车(船)或汽车运输,装车后,应将精矿表面扒平。
6.3 每批铜渣精矿发运时,供方应附有质量预报单,其上注明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和品级;
c) 重量;
d) 车号;
e) 分析检验结果;
f) 发货日期;
g) 本标准编号。
7 合同(或订货单)
本标准所列铜渣精矿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2GB/T27682—2011
b) 品级;
c) 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d) 数量;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GB/T27682—2011
GB-T 27682-2011 铜渣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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