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59.080.99
W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024—2011
絮
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测定
Determinationofsensoryodoursforproductswithfillingmaterials
2011-10-31发布 2012-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市纤维织品检验所、国家纺织品服装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硕、王茜、秦言华、何勇、冯文、刘文莉、郭子山。
ⅠGB/T28024—2011
絮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测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絮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絮用纤维制品,其他纺织产品亦可参照使用。
注:本标准中的异味指GB18383标准中所指异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568.2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标准贴衬织物 第2部分:棉和粘胶纤维
GB18383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SB16-2523 纤维及纤维制品异味标准样品
3 术语和定义
GB1838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原理
取一定量的絮用纤维制品,置于无味的容器中密封,在规定温度条件下平衡一定时间,检测人员嗅
闻后,根据所指的异味种类判断其是否有异味。
5 设备与材料
5.1 恒温装置:温度40℃±3℃。
5.2 无味容器:玻璃或金属材质,容积大约2L,可密封。
5.3 微量加样器:25μL。
5.4 异味标准样品:应符合GSB16-2523规定。
5.5 棉标准贴衬织物:应符合GB/T7568.2规定。
5.6 手套:无味。
6 检测环境
在常温常压、无气味、不通风的洁净环境内进行检测。
7 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应身体健康,嗅觉正常,不吸烟,不酗酒。检测当天不使用带气味化妆品或护肤品,检测前
1GB/T28024—2011
应先洗手,并用清水漱口,去除口腔气味。进入规定的检测环境内进行2~3次深呼吸,然后静待
10min以适应检测环境。
8 检测人员嗅觉校准
8.1 检测人员应戴上手套(5.6),取一种异味标准样品(5.4),放置于恒温装置(5.1)中,平衡30min
后,在检测环境(第6章)条件下,立即用微量加样器汲取标准样品(5.4),在5cm×5cm的棉标准贴衬
织物(5.5)中间部位添加25μL,待扩散30s后,将沾有异味标准样品的棉标准贴衬织物(5.5)靠近鼻子
3cm~5cm处,用手煽动,嗅闻气味。
8.2 检测人员嗅闻不同种类的异味标准样品(5.4)气味,重复按8.1操作,间隔时间应在2h以上。
8.3 连续从事该检测项目的检测人员的嗅觉校准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若检测人员发生变化、疾病康
复后或中断15天以上恢复从事该检测项目时,检测前应先进行嗅觉校准。
9 试样准备
取50g±5g试验样品,立即放入无味容器(5.2)中,然后将其放置在恒温装置(5.1)中,平衡
30min。
10 检验程序
检测人员戴上手套(5.6)打开无味容器盖,将装有试样的容器口靠近鼻子3cm~5cm处,用手煽
动,嗅闻试样的气味。每名检测人员嗅闻应在10s内完成,嗅闻后应立即将无味容器盖好,转交给另一
位检测人员。
11 评价与结果表示
3名检测人员分别做出异味评价。若嗅闻出GB18383规定的异味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则判为
“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则判为“无异味”。以至少2名检测人员一致的评价结果,作为异味检
测的最终结果。
12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至少应给出下列内容:
a) 样品描述;
b) 使用的标准;
c) 检验结果;
d) 任何偏离本标准的细节;
e) 试验日期;
f) 采用的异味标准样品的名称或编号。
2GB/T28024—2011
GB-T 28024-2011 絮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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