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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 A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221.1—2011 灾 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1部分:总则 Basicpublicservicesforpost-disastertransitionalresettlementarea— Part1:General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GB/T28221《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分为6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环境; ———第3部分:安全; ———第4部分:商业; ———第5部分:文化体育; ———第6部分:帮扶救助。 本部分为GB/T28221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川大科鸿新 技术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柳成洋、曾毅、曹俐莉、李涵、林希、黎燕、唐艳红、王世川、祝燕、李巧、胡昌川、 王波、原静、任雁、淳坦。 ⅠGB/T28221.1—201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为了减少灾害带来的不良后果,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开展灾后过渡 性安置工作。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是灾后居民生活的集中区,制定GB/T28221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 支撑和保障作用,合理构建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满足灾后过渡性安 置区居住人员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本标准主要针对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存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灾后过渡性安置区。 ⅡGB/T28221.1—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1部分:总则 1 范围 GB/T28221的本部分规定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服 务体系、管理委员会、服务人员、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 本部分适用于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存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安置区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其他规模 较小、存续时间较短的安置区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 post-disastertransitionalresettlementarea 在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性事件时,因房屋毁损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原居住人员进行搬迁、 疏散,而重新集中安置的过渡性临时生活居住区。 2.2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basicpublicserviceofpost-disastertransitionalresettlementarea 为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环境、安全、商业、文化体育、帮扶救助等服务。 2.3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管理委员会 managementcommitteeofpost-disastertransitionalsettlements 统筹、组织、协调灾后过渡性安置区日常管理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 基本原则 3.1 以人为本、覆盖全面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应以人为本,考虑全体居住人员生活的基本需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全体 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门类较为健全的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3.2 科学规划、尽快实施 安置区应对全体居住人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科学的 实施计划,尽快实施,优先提供环境、安全等满足最基本需求的服务。 3.3 政府主导、全员参与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应充分调动居住人员的积极性,倡导 志愿服务或以工代赈。 1GB/T28221.1—2011 4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4.1 内容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容可包括: a) 环境服务; b) 安全服务; c) 卫生服务; d) 商业服务; e) 文化体育服务; f) 帮扶救助服务; g) 残障人员康复服务等。 4.2 提供方式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可包括: a) 政府提供; b) 社会捐赠; c) 集体提供; d) 志愿服务。 5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管理委员会 5.1 基本要求 安置区形成后,应及时建立管理委员会,统筹、组织、协调安置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安置区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宜由政府工作人员、居住人员代表等多方面人员组成。 管委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管委会可下设若干个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实施和提供。 5.2 职责 管委会应有以下职责: a) 建立健全管委会组织体系; b)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安置区公共服务提供计划; c) 及时采集安置区内居住人员及单位等方面的信息,为其他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d)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灾款物的发放; e) 组织安置区环境服务工作; f) 组织安置区的治安防范工作,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g) 推进安置区的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 h) 开展帮扶救助服务; i) 负责安置区商业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工作,规范安置区市场秩序; j) 协助有关部门建设各类服务设施,并负责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k) 调解安置区内民事纠纷。 管委会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隐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GB/T28221.1—2011 6 服务人员 6.1 人员结构 安置区的公共服务人员主要包括管委会工作人员、以工代赈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 6.2 能力要求 在安置区工作的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a) 身体健康,能适应安置区工作的要求; b) 具有较强的责任感,愿意为安置区居住人员提供服务; c) 服从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d) 具备在安置区生活和工作的基本知识; e) 从事专业性较强工作的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3 管理要求 6.3.1 管委会工作人员 管委会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做到: a) 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 b) 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c)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适当的奖惩。 6.3.2 以工代赈人员 管委会应多方面自行或协助属地政府筹集以工代赈资金,尽可能增加以工代赈工作岗位。 以工代赈人员的招募应做到: a) 张贴招募启示、公开招募电话,确保居住人员获知招募信息; b) 应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管委会审核的办法确定录用的以工代赈人员; c) 招募过程应公平、公开、公正,并建立相关文档; d) 对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予以优先考虑。 管委会应保障以工代赈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避免安全事故,为以工代赈人员提供安全、 卫生、健康的劳动环境。 6.3.3 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 安置区在建立后,应及时招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加强管理,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管委会在管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时应做到: a) 对进入安置区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b) 对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服务岗位安排应尽可能尊重个人意愿; c) 宜建立志愿者的注册、培训、服务时间储蓄等制度。 d) 创造相应的工作条件,支持社会工作者工作,调动其潜能和积极性。 7 服务设施 7.1 基本要求 安置区内应建设基本的服务设施,满足居住人员的基本需求。 3GB/T28221.1—2011 服务设施的数量,应根据安置区居住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 安置区的服务设施应免费向居住人员开放。 7.2 类别 根据具体情况,服务设施与设备可包括: a) 公共卫生间、垃圾箱等环境服务设施; b) 警务室等安全服务设施; c) 惠民便民店等商业服务设施; d) 图书室、运动场等文化体育设施; e) 餐厅、浴室等生活服务设施; f) 医务室、健康咨询室、心理咨询室等卫生服务设施; g) 其他可以满足安置区服务需求的基础设施等。 7.3 管理 安置区应建立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和维护。 8 服务质量 8.1 基本要求 安置区的公共服务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a) 安置区内公共卫生良好,食品、饮用水、空气等没有超标污染; b) 安置区内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犯罪事件发生; c) 居住人员就医方便,居住区内无疫情发生; d) 安置区内应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商品和服务; e) 居住人员能开展基本的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 f) 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孕妇、婴幼儿等特殊人群得到有效帮助; g) 服务设施的利用率较高; h) 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管理有序; i) 居住人员对安置区服务质量总体评价较高。 8.2 信息收集 管委会应从各种不同的途径收集有关服务质量的信息,并及时分析和利用这些信息。 有关服务质量的信息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 a) 有关政府部门提供; b) 与居住人员的直接沟通,例如入户调查、召开会议等; c) 问卷调查; d) 设立意见收集箱; e) 搜集各种媒体的报道等。 8.3 服务改进 管委会在收到相关的信息后,宜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分析和确定公共服务质量,将结果进行公告, 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4GB/T28221.1—2011 参 考 文 献 [1] GB/T20647.1—2006《社区服务指南 第1部分:总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 [3]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8日 [4]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7月3日 5GB/T282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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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21.1-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1部分 总则 第 1 页 GB-T 28221.1-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1部分 总则 第 2 页 GB-T 28221.1-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1部分 总则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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