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3.080.01
T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382—2012
纯
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Batteryelectricpassengercars—Specifications
2012-05-11发布 2012-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文宝忠、周荣、吴志新、何云堂。
ⅠGB/T28382—2012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座位数在5座及以下的纯电动乘用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动力蓄电池驱动的纯电动乘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551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18384(所有部分)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T18385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6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9514 乘用车 行李舱 标准容积的测量方法
GB/T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19750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20071 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21670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QC/T480 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
QC/T742 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QC/T743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C/T744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3 术语和定义
GB/T1959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4.1 通则
车辆应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4.2 质量分配
车辆的电机及动力蓄电池系统应合理布置,质量分布均衡。
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包含电池箱及箱内部件)总质量与整车整备质量的比值,不宜大于30%。
4.3 行李箱容积
车辆应具有适宜的行李箱容积。对于4座及5座车辆,按GB/T19514测量,行李箱容积不宜小
1GB/T28382—2012
于0.3m3。
4.4 安全要求
车辆的特殊安全、制动性能、乘员保护等应符合:
———GB/T18384对纯电动汽车特殊安全的规定;
———GB21670对制动性能的规定;
———GB11551和GB20071对乘员保护的规定;
———车辆在设计时应考虑车辆起动、车速低于20km/h时,能够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
声响。
4.5 动力性能要求
4.5.1 30min最高车速
按照GB/T18385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30min最高车速,其值应不低于80km/h。
4.5.2 加速性能
按照GB/T18385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车辆0km/h~50km/h和50km/h~80km/h的加速性
能,其加速时间应分别不超过10s和15s。
4.5.3 爬坡性能
按照GB/T18385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车辆爬坡车速和车辆最大爬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车辆通过4%坡度的爬坡车速不低于60km/h;
———车辆通过12%坡度的爬坡车速不低于30km/h;
———车辆最大爬坡度不低于20%。
4.6 低温起动性能要求
车辆在-20℃±2℃的试验环境温度下,浸车8h后,应能正常起动、行驶。
4.7 续驶里程
按照GB/T18386测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其值应大于80km。
4.8 操纵稳定性要求
按照QC/T480进行操纵稳定性试验,其指标应满足QC/T480的要求。
4.9 可靠性要求
4.9.1 里程分配
可靠性行驶试验的总里程为15000km,其中强化坏路2000km,平坦公路6000km,高速路
2000km,工况行驶5000km(工况按照GB/T19750)。
可靠性行驶试验前的动力性能试验里程,以及各试验间的行驶里程等可计入可靠性试验里程。
4.9.2 故障
整个可靠性试验过程中,整车控制器及总线系统、动力蓄电池及管理系统、电机及电机控制器、车载
充电系统(如果有)等系统和设备不应出现危及人身安全、引起主要总成报废、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2GB/T28382—2012
的故障(致命故障);也不应出现影响行车安全、引起主要零部件和总成严重损坏或用易损备件和随车工
具不能在短时间内排除的故障(严重故障)。
其他系统和零部件参照相关标准的要求。
4.9.3 车辆维护
车辆的正常维护和充电应按照车辆制造厂的规定。
整个行驶试验期间,不应更换动力系统的关键部件,如电机及其控制器、动力蓄电池及管理系统、车
载充电系统(如果有)等。
4.9.4 性能复试
可靠性试验结束后,进行30min最高车速、续驶里程复试。其30min最高车速复测值应不低于
4.5.1中所测值的80%,且应不低于70km/h;工况法续驶里程复测值应不低于4.7中所测值的80%,
且应不低于70km。
4.10 车辆上安装的动力蓄电池的要求
4.10.1 一般要求
动力蓄电池根据其类型,应符合QC/T742、QC/T743或QC/T744的要求。
4.10.2 低温容量
在环境温度-20℃时,动力蓄电池模块容量与常温下的容量比应不小于70%。动力蓄电池根据其
类型,试验方法按照QC/T742、QC/T743或QC/T744中相应的条款。GB/T2838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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