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080.20
B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564—2013
苔
干
Driedasparaguslettuce
2013-07-19发布 2013-12-0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轻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良夫面粉集团、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锁景坤、唐世军、锁婉媚、张良夫、李晓辉、翁贤敏、刘琴芳、丁昌东、刘建。
ⅠGB/T29564—2013
苔 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苔干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苔干的收购、加工、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8 茶 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莴笋 asparaguslettuce
莴苣
莴苣笋
青笋
莴菜
菊科(Compositae)莴苣属莴苣种中能形成肉质嫩茎的变种,一二年生草本植物。
3.2
苔干 driedasparaguslettuce
贡菜
响菜
以适于传统苔干加工的莴笋的肉质茎为原料,经去叶、刨皮、划条脱水加工而成的干菜。
3.3
苔条 ribbonasparaguslettuce
莴笋的肉质茎用特制刀具划成的粗细适中均匀的长条状。
1GB/T29564—2013
3.4
老痂 scab
加工过程中苔条上残留的笋皮。
3.5
白条 whiteribbonasparaguslettuce
苔条内侧长条白色海绵状物。
3.6
冻条 freezedasparaguslettuce
受低温冷冻,色泽变黑、组织松软的苔条。
3.7
刨皮 plane
将肉质茎去掉叶片,削掉根部,基部成圆锥形,然后用特制刀具(苔刨)将苔茎的外皮全部削去的
过程。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特级 一级 二级
色 泽 青绿色并有光泽 青绿色并有光泽 淡绿色,允许有少量杂色
滋 味、
气 味气味清香,具有苔干特有的
滋味,无异味气味清香,具有苔干特有的
滋味,无异味气味清香,具有苔干特有的
滋味,无异味
形态长条状,长短一致,粗细适中均
匀,肉实肥厚,细嫩脆爽。苔条
30cm以上,无老痂、白条、冻条、
机械伤、病虫伤。无杂质,无霉
变,无褐变长条状,长短一致,粗细适中均
匀,肉实肥厚,细嫩脆爽。苔条
长25cm以上,老痂条数不得超
过3%,白条数不得超过4%,无
冻条、机械伤、病虫伤。无杂质、
霉变、褐变长条状,长短基本一致,粗细基
本适中均匀,肉质较肥厚。苔条
长20cm以上,老痂条数不得超
过5%,白条数不得超过6%,机
械伤、病虫伤总数不得超过
10%。无杂质,无霉变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20.0
总灰分(以干基计)/% ≤ 10.0
酸不溶性灰分(以干基计)/% ≤ 1.5
2GB/T29564—2013
4.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按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4.4 食品添加剂
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5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任何着色剂。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测
产品的色泽、形态应在光线充足、柔和的环境中用目测法检测,气味与滋味用嗅和品尝的方法检测。
老痂及白条的检测取样量应不少于50条。
5.2 理化指标检测
5.2.1 水分的测定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
5.2.2 总灰分的测定按GB5009.4的规定执行。
5.2.3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按GB/T8308的规定执行。
5.3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品种、同等级、同规格、同批生产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
6.2 抽样
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质量不得
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质量不低于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6.3 检验分类
6.3.1 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加工工艺、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b)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GB/T29564—2013
GB/T29564—2013
c)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d)合同规定。
6.3.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净含量、感官、水分、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
并附合格证后方可交收。
6.4 判定
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为产品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
定的,允许复检一次,感官和卫生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按GB7718的规定执行。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并应采用防潮包装。
7.2.2 按产品的品种、规格包装。
7.3 运输
运输中严禁日晒、雨淋,要防潮,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害、潮湿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应在阴凉、干燥、通风条件下贮存,贮存温度宜控制在15℃以下。堆垛下应有防潮垫,严禁与地面
直接接触。不能与易燃、易腐蚀、有毒、有害、潮湿物品共同存放。贮存场所应有防鼠、防虫、防尘措施。
GB-T 29564-2013 苔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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