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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1.100.70 Y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667—2013 化 妆品用防腐剂 咪唑烷基脲 Cosmeticpreservative—Imiazolidinylurea 2013-09-06发布 2014-02-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精香料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北京桑普生物化 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洁技术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东省日化商会、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强正、陈逸君、沈敏、李静、施文娟、王寒洲、贺锐、黄瑞娟、裘瑛、康薇。 ⅠGB/T29667—2013 化妆品用防腐剂 咪唑烷基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用防腐剂咪唑烷基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咪唑烷基脲。咪唑烷基脲以甲醛和尿囊素为原料,在碱性条件下反应生成,应用为化 妆品的防腐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9741 化学试剂 灼烧残渣测定通用方法 GB/T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药品红外光谱集 第四卷(2010) 3 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CAS号 化学名称:N,N’-亚甲基-双[N’-(3-羟甲基-2,5-二酮-4-咪唑烷基)]脲 结构式: 分子式:C11H16N8O8 相对分子质量:388.297(按2009年国际原子量) CAS号:39236-46-9 4 要求 4.1 性状 本品为白色流动性粉末,略带特征性气味。 1GB/T29667—2013 4.2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鉴别(红外) 与标准图谱一致 含氮量/% 26.0~28.0 pH(1%水溶液) 6.0~7.5 干燥失重/% ≤3.0 灼烧残渣/% ≤3.0 汞/(mg/kg) ≤1 砷/(mg/kg) ≤2 铅/(mg/kg) ≤10 5 试验方法 5.1 鉴别试验 样品按照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订的《药品红外光谱集》第四卷(2010)所规定的溴化钾压片法制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Ⅳ C红外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标准图谱参见附录A。 5.2 含氮量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Ⅶ D氮测定法中第一法测定。 5.3 pH值的测定 称取样品1g(准确称重至0.1g)溶于99mL蒸馏水中,按GB/T13531.1的规定测定。 5.4 干燥失重的测定 称取样品1g(准确至0.0002g),置于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在盛有五氧化二磷的干燥器中 室温下放置24h,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Ⅷ L干燥失重测定法测定。 5.5 灼烧残渣的测定 按GB/T9741的规定测定。 5.6 汞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二 汞之第一法冷原子吸收法 测定。 5.7 砷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三 砷之第一法氢化物原子荧 2GB/T29667—2013 光光度法测定。 5.8 铅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四 铅之第一法火焰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2 产品按本标准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在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 含氮量、pH和干燥失重。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原料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式生产后,如工艺、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正式生产时,应每一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 产品停产超过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6.4 组批与检验 每生产一釜的产品为一批。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生产厂 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 验收。 6.5 采样 采样应符合GB/T6679—2003中的采样规定。按GB/T6679—2003中3.2.3的规定确定采集样 品数。按GB/T6679—2003中4.3的规定确定采样方法。按GB/T6679—2003中5.5确定最终样品 的量及其保存。 6.6 检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指标值时,应重新从两倍量的包装中选取试样进行复 验,复验后仍未达到相应的指标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产品为不合格。 3GB/T29667—2013 7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保质期 7.1 包装 本产品采用无毒、无害、坚固的容器包装或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包装。 7.2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有效期、净含量、产品质 量符合标准的证明及标准编号。 本产品具有刺激性,当与眼睛、皮肤接触时会造成刺激、过敏,产品包装上还应标注如下内容的安全 性提示:“使用中要防止本产品与皮肤及眼睛直接接触。若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水冲洗干净,以免引起刺 激或不适”。 7.3 运输和贮存 运输过程中要防止倒置、重压、雨淋。 本产品应贮存于通风、清洁、阴凉、干燥处,密闭保存,防止受潮。 7.4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 执行。 4GB/T29667—201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咪唑烷基脲红外标准图谱 图A.1 咪唑烷基脲红外标准图谱 5GB/T296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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