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1.100.70
Y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667—2013
化
妆品用防腐剂 咪唑烷基脲
Cosmeticpreservative—Imiazolidinylurea
2013-09-06发布 2014-02-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精香料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北京桑普生物化
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洁技术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东省日化商会、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强正、陈逸君、沈敏、李静、施文娟、王寒洲、贺锐、黄瑞娟、裘瑛、康薇。
ⅠGB/T29667—2013
化妆品用防腐剂 咪唑烷基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用防腐剂咪唑烷基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咪唑烷基脲。咪唑烷基脲以甲醛和尿囊素为原料,在碱性条件下反应生成,应用为化
妆品的防腐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9741 化学试剂 灼烧残渣测定通用方法
GB/T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药品红外光谱集 第四卷(2010)
3 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CAS号
化学名称:N,N’-亚甲基-双[N’-(3-羟甲基-2,5-二酮-4-咪唑烷基)]脲
结构式:
分子式:C11H16N8O8
相对分子质量:388.297(按2009年国际原子量)
CAS号:39236-46-9
4 要求
4.1 性状
本品为白色流动性粉末,略带特征性气味。
1GB/T29667—2013
4.2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鉴别(红外) 与标准图谱一致
含氮量/% 26.0~28.0
pH(1%水溶液) 6.0~7.5
干燥失重/% ≤3.0
灼烧残渣/% ≤3.0
汞/(mg/kg) ≤1
砷/(mg/kg) ≤2
铅/(mg/kg) ≤10
5 试验方法
5.1 鉴别试验
样品按照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订的《药品红外光谱集》第四卷(2010)所规定的溴化钾压片法制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Ⅳ C红外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标准图谱参见附录A。
5.2 含氮量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Ⅶ D氮测定法中第一法测定。
5.3 pH值的测定
称取样品1g(准确称重至0.1g)溶于99mL蒸馏水中,按GB/T13531.1的规定测定。
5.4 干燥失重的测定
称取样品1g(准确至0.0002g),置于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在盛有五氧化二磷的干燥器中
室温下放置24h,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Ⅷ L干燥失重测定法测定。
5.5 灼烧残渣的测定
按GB/T9741的规定测定。
5.6 汞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二 汞之第一法冷原子吸收法
测定。
5.7 砷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三 砷之第一法氢化物原子荧
2GB/T29667—2013
光光度法测定。
5.8 铅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四 铅之第一法火焰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2 产品按本标准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在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
含氮量、pH和干燥失重。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原料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式生产后,如工艺、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正式生产时,应每一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 产品停产超过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6.4 组批与检验
每生产一釜的产品为一批。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生产厂
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
验收。
6.5 采样
采样应符合GB/T6679—2003中的采样规定。按GB/T6679—2003中3.2.3的规定确定采集样
品数。按GB/T6679—2003中4.3的规定确定采样方法。按GB/T6679—2003中5.5确定最终样品
的量及其保存。
6.6 检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指标值时,应重新从两倍量的包装中选取试样进行复
验,复验后仍未达到相应的指标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产品为不合格。
3GB/T29667—2013
7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保质期
7.1 包装
本产品采用无毒、无害、坚固的容器包装或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包装。
7.2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有效期、净含量、产品质
量符合标准的证明及标准编号。
本产品具有刺激性,当与眼睛、皮肤接触时会造成刺激、过敏,产品包装上还应标注如下内容的安全
性提示:“使用中要防止本产品与皮肤及眼睛直接接触。若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水冲洗干净,以免引起刺
激或不适”。
7.3 运输和贮存
运输过程中要防止倒置、重压、雨淋。
本产品应贮存于通风、清洁、阴凉、干燥处,密闭保存,防止受潮。
7.4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
执行。
4GB/T29667—201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咪唑烷基脲红外标准图谱
图A.1 咪唑烷基脲红外标准图谱
5GB/T29667—2013
GB-T 29667-2013 化妆品用防腐剂 咪唑烷基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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