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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50 B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891—2014 水 产品抽样规范 Practiceofsamplingplansforaquaticproducts 2014-09-30发布 201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SAC/TC156/SC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水产研究所、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联珠、朱文嘉、张美琴、郭莹莹、卢丽娜、江艳华、姚琳、翟毓秀、李兆新、 宋春丽。 ⅠGB/T30891—2014 水产品抽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及其加工品抽样的术语和定义、抽样准备、样品抽取方法、抽样记录、运输及 保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养殖、捕捞、加工、销售环节中对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进行生产检验、监督检验时的样 品的抽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3358.2—2009 统计学词汇及符号 第2部分:应用统计 SC/T3012 水产品加工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2828.1—2012、GB/T3358.2—2009、SC/T3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抽样 sampling 抽取或组成样品的行动。 [GB/T3358.2—2009,定义1.3.1] 3.2 监督抽样 auditsampling 由监督方独立对经过验收被接收的产品总体进行的、决定监督总体是否可通过的抽样。 3.3 单位产品 item 能被单独描述和考虑的一个事物。 示例:一个分立的物品、一定量的散料、一项服务、一次活动、一个人员、一个系统,或他们的组合。 [GB/T3358.2—2009,定义1.2.11] 3.4 样本 sample 取自一个批并且能提供该批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GB/T2828.1—2012,定义3.1.15] 3.5 样本量 samplesize 样本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的个数。 1GB/T30891—2014 [GB/T2828.1—2012,定义3.1.16] 3.6 试样 testsample 制备所得的,可用于一次或数次测试或分析的样本。 [GB/T3358.2—2009,定义5.3.11] 3.7 合格判定数 acceptancenumber 在计数抽样检查中,接收批的样本允许出现的缺陷数或不合格品数的上限值,又称可接受数。 3.8 破坏性检验 destructivetest 检验过程中会损坏或破坏样品原有性状及性质的检验方式。 4 抽样准备 从水产品或水产加工品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提供检验,是保证质量评价或安全检测的质量的关 键之一,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准备。 4.1 技术准备 4.1.1 确定抽样目的。不同的抽样检验所采用的抽样方法不同,应明确是出厂检验、需方或供需双方 的交付验收、仲裁检验及监督检验中的哪种类型的检验。 4.1.2 熟悉被检查产品的性状、质量安全的状况、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生产地区或生产者的情况、产 品标准及验收规则。 4.1.3 明确确定检验分析的内容。包括哪些检验项目(感官、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检验分析是否有 破坏性。 4.1.4 选择抽样方法。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抽样方法、抽样检验水平、质量水平。 4.1.5 建立抽样的质量保证措施。 4.2 人员准备 4.2.1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与抽样产品相关的知识和产品标准、已经确定的样 品抽取方法及抽样量、抽样及封样时的注意事项、样品运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4.2.2 每个抽样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其中至少一人有抽样经验。 4.3 物资准备 4.3.1 工具器材: a) 根据所抽取样品性质不同,应准备以下器具:取样器(粉状样品)、温度计(现场测温)、定位仪、 卷尺或直尺(测长度)、样品袋、保温箱(冻品或鲜品)、照相机等。 b) 应用无菌容器盛装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 4.3.2 记录等文件: 介绍信、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抽样表(单)、任务书、抽样细则、有关记录表或调查表、封条、文件 夹、纸笔文具,以及交通图、抽样方位图(养殖区域)等。 2GB/T30891—2014 5 样品抽取方法 5.1 样本基本要求 5.1.1 活体的样本应选择能代表整批产品群体水平的生物体,不能特意选择特殊的生物体(如畸形、有 病的)作为样本。 5.1.2 鲜品的样本应选择能代表整批产品群体水平的生物体,不能特意选择新鲜或不新鲜的生物体作 为样本。 5.1.3 作为进行渔药残留检验的样品应为已经过停药期的、养成的、即将上市进行交易的养殖水产品。 5.1.4 处于生长阶段的、或使用渔药后未经过停药期的养殖水产品可作为查处使用违禁药的样本。 5.1.5 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本应单独抽取,取样后应置于无菌的容器中,且存放温度为0℃~10℃,应 在48h内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 5.1.6 水产加工品按企业明示的批号进行抽样,同一样品所抽查的批号应相同。抽查样品抽自生产企 业成品库,所抽样品应带包装。在同一企业所抽样品不得超过两个,且品种或规格不得重复。 5.2 企业生产抽查抽样 5.2.1 组批规则 5.2.1.1 养殖活水产品以同一池或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同一天捕捞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5.2.1.2 水产加工品以同原料、同条件下、同一天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5.2.2 抽样方法 5.2.2.1 养殖水产品在出厂检验时,非破坏性检验按表1的规定执行;破坏性检验的抽样在每批中随机 抽取约1000g样品进行检验。 表1 抽样方法及感官检验规则 单位为个 总体量 样本量 合格判定数a不合格判定数b 2~15 2 0 1 16~25 3 0 1 26~90 5 0 1 91~150 8 1 2 151~500 13 1 2 501~1200 20 2 3 1201~10000 32 3 4 10001~35000 50 5 6 35001~500000 80 7 8 >500000 125 10 11 a合格判定数: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b不合格判定数: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3GB/T30891—2014 5.2.2.2 水产加工品在出厂或交付检验时,非破坏性检验按附录A中A.1的规定执行;破坏性检验所 抽样品在同一产品批中随机抽取,样本以瓶(袋)为单位。大于1500箱抽取4箱,小于1500箱抽取 2箱,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3瓶(袋)进行检验。 5.3 监督抽查检验抽样 5.3.1 非破坏性检验的抽样 5.3.1.1 成批水产加工品在监督抽查检验时,样品抽取见附录A中的A.2。 5.3.1.2 鲜活水产品在监督抽查检验时,样品抽取及判定参见表1。 5.3.2 破坏性检验的抽样 5.3.2.1 组批规则 鲜活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的组批,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养殖活水产品以同一池或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b) 捕捞水产品、市场销售的鲜品以同一来源及大小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c) 水产加工品以企业明示的批号为一检验批; d) 在市场抽样时,以产品明示的批号为检验批。 5.3.2.2 捕捞及养殖水产品的抽样 捕捞及养殖水产品的抽样见表2。样品处理及试样制备参见附录B。 表2 捕捞及养殖水产品的抽样 样品名称 样本量a检样量/g 鱼类 ≥3尾 ≥400 虾类 ≥10尾 ≥400 蟹类 ≥5只 ≥400 贝类 ≥3kg ≥700 藻类 ≥3株 ≥400 海参 ≥3只 ≥400 龟鳖类 ≥3只 ≥400 其他 ≥3只 ≥400 a表中所列为最少取样量,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所取样品的个体大小,在保证最终检样量的基础上,抽取样品。 5.3.2.3 生产企业的抽样 在生产企业(养殖或加工企业)对水产品或水产加工品进行抽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每个批次抽取1kg(至少4个包装袋)以上的样品,其中一半封存于被抽企业,作为对检验结果 有争议时复检用,一半由抽样人员带回,用于检验。 b) 在生产企业抽样应抽取企业自检合格的样品,被抽样品的基数不得少于20kg;被抽企业应在 抽样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产品。 4GB/T30891—2014 5.3.2.4 销售市场的抽样 水产品及其加工品在销售市场进行抽样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每个批次抽取1kg或至少4个包装袋以上的样品,其中一半由抽样人员带回,用于检验,一半 封存于被抽企业,作为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复检用;若被抽企业无法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则由 双方将样品封好,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后,由抽样人员带回,作为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复检用。 b) 在销售市场随机抽取带包装的样品,应填写抽样单,由商店签字确认并(或)加盖公章;企业应 协助抽样人员做好所抽样品的确认工作,抽样人员应了解样品生产、经销等情况。 c) 在销售市场抽取散装样品,应从包装的上、中、下至少三点抽取样品,以确保所抽样品具有代 表性。 6 监督抽查的抽样记录及封样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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