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50
B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734—2015
竹 醋 液
Bamboopyroligneousliquid
2015-07-03发布 2015-11-02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际竹藤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林科院、浙江富来森中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巨农林科技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雁、江泽慧、胡福昌、岳永德、汪奎宏、崔宇、王正郁、陈顺伟、王志勇、王戈、
覃道春、刘杏娥、田根林。
ⅠGB/T31734—2015
竹 醋 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醋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竹材及无化学污染的竹材加工剩余物干馏、炭化时所产生的酸性液体,以及对其
精制而得到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竹醋液 bamboopyroligneousliquid;bamboovinegar
竹材及竹材加工剩余物干馏、炭化产生的烟气经冷凝、冷却,并分离焦油后得到的具有烟熏(香)味,
含有酸类、酚类、酮类、醛类、醇类及杂环类等多种有机成分的酸性液体及其精制产品,包括粗竹醋液、精
制竹醋液和蒸馏竹醋液。
3.2
粗竹醋液 rawbamboopyroligneousliquid
未经任何处理的竹醋液,呈深褐色或红棕色,含有少许悬浮物,存储时不断有沉淀。粗竹醋液不允
许直接使用。
3.3
精制竹醋液 refinedbamboopyroligneousliquid
粗竹醋液经密闭静置陈化至少6个月,待其自然分层后除去沉淀焦油、轻油及可视悬浮物后得到的
红棕色或橙黄色澄清液体。
3.4
蒸馏竹醋液 distilledbamboopyroligneousliquid
粗竹醋液或精制竹醋液经蒸馏或精馏,除去溶解焦油等高沸点物质后得到的浅黄色或无色透明液体。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4.1.1 精制竹醋液
红棕色、棕黄色、澄清、无可见悬浮物,长期存储有少量沉淀。
1GB/T31734—2015
4.1.2 蒸馏竹醋液
淡黄色至无色、透明、无可见悬浮物,长期存储无沉淀。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竹醋液的理化指标
项 目精制竹醋液 蒸馏竹醋液
优级品 合格品 优级品 合格品
密度/(g/mL) ≥1.010 ≥1.008 ≤1.009 ≤1.009
pH值 2~3.0 2~3.5 2.0~3.0 2.0~3.0
折光率(Brix) ≥5.0 ≥4.0 1.0~3.0 2.0~3.5
有机酸总含量/% ≥5.0 ≥4.0 ≥4.0 ≥3.0
溶解焦油/% ≤1.20 ≤1.50 ≤0.08 ≤0.10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查
在清洁干燥的250mL烧杯中加入100mL待测竹醋液,杯底垫滤纸置于桌面以肉眼观察。
5.2 密度测量
5.2.1 器皿与设备
5.2.1.1 玻璃密度计,量程1.000g/mL~1.100g/mL。
5.2.1.2 250mL量筒。
5.2.2 操作步骤
将试样加入250mL量筒约2/3的高度,然后轻轻地放入密度计,再继续添加试样至满口,静置片
刻,保持视线与液面持平,读数。要求平行测定3次,取平均值。
5.3 pH值
5.3.1 仪器和器皿
5.3.1.1 酸度计,精度0.1。
5.3.1.2 50mL烧杯。
5.3.2 操作步骤
在烧杯中加入约40mL竹醋液试样,用校准后的酸度计测定,测定时晃动烧杯,在显示稳定后读
数。要求平行测定3次,相对标准偏差小于2%。
2GB/T31734—2015
5.4 折光率
5.4.1 方法概要
以纯水在20℃时折光率1.33299作为0Brix,用折光式糖度计直接测定竹醋液的折光率。除特别
需要外,均直接以糖度计的读数表示。
5.4.2 仪器
折光式糖度计,精度0.1。
5.4.3 操作步骤
折光式糖度计先以纯水校正零点,然后用擦镜纸将折光棱镜镜面拭净,滴上试样数滴,合上盖板,使
溶液均布于镜面,将仪器进光窗对准光源或明亮处,调节目镜的视度圈,使视场内明暗分界线清晰可见,
读取分界线所对准的刻度值。要求平行测定3次,相对标准偏差小于3%。
5.5 有机酸总含量测定
5.5.1 方法概要
以酚酞为指示剂,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使用酸度计检查滴定终点。
5.5.2 试剂和设备
5.5.2.1 本方法所用的水应符合GB/T6682—2008中三级水的规定。
5.5.2.2 氢氧化钠(分析纯)。
5.5.2.3 酚酞指示剂。
5.5.2.4 95%乙醇。
5.5.2.5 10mL碱式滴定管。
5.5.2.6 酸度计,精度为0.1。
5.5.3 溶液配制
5.5.3.1 酚酞指示液(10g/L)。
称取1.0g酚酞(准确至0.001g),溶于100mL95%乙醇中。
5.5.3.2 0.1mol/L氢氧化钠溶液。
参照GB/T601—2002配制0.1mol/L氢氧化钠溶液。无二氧化碳的水的制备应符合GB/T603—
2002的规定。
5.5.4 操作步骤
吸取竹醋液试样25mL,加入250mL的容量瓶中,用无二氧化碳水稀释至标线,充分混匀后准确
吸取20mL稀释液移入100mL锥形瓶中,加入2~3滴酚酞指示液,以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至淡桔
红色至金红色,并保持30s。滴定后试样的pH值应在8~9的范围内,否则应增加滴定量或重新试验,
直到符合要求为止。要求平行测定3次,相对标准偏差小于3%。
5.5.5 结果计算
以乙酸质量分数表示的有机酸总含量按式(1)计算:
3GB/T31734—2015
A=V2×c×0.06
D×V1×25/250×100% …………………………(1)
式中:
A———有机酸总含量;
V1———试样体积,单位为毫升(mL);
V2———滴定所消耗的氢氧化钠标准溶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c———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D———竹醋液的密度,单位为克每升(g/mL);
0.06———与10.00mL氢氧化钠标准溶液(c=0.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乙酸质量。
5.6 溶解焦油含量的测定
5.6.1 方法概要
在不使焦油挥发的温度下使酸、水和其他低沸点成分挥发,残留物的质量分数即视为溶解焦油
含量。
5.6.2 器具和设备
5.6.2.1 烘箱。
5.6.2.2 玻璃培养皿,直径8cm。
5.6.3 操作步骤
吸取20mL竹醋液移入已恒重的干净培养皿中,称量后置于(125±5)℃的烘箱中烘8h,取出冷
却,称量(准确至0.001g),平行测定5次,取平均值。精制竹醋液要求相对标准偏差小于15%,蒸馏竹
醋液小于25%。
5.6.4 结果计算
以质量分数表示的溶解焦油含量按式(2)计算:
T=m1-m0
m-m0×100% …………………………(2)
式中:
T———溶解焦油含量;
m1———烘干后残留物及培养皿总质量,单位为克(g);
m0———烘干恒重后的培养皿质量,单位为克(g);
m———竹醋液及培养皿总质量,单位为克(g)。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依据
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可按照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6.2 抽样规范
产品的抽样按GB/T6678—2003有关规定进行。将所采取的样品混匀后,等分为二,分别装入两
个干燥洁净的磨口瓶中,贴上标签,标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和取样者。一份供检验,
一份保存以备校验。
4GB/T31734—2015
6.3 取样方法
6.3.1 200L以下的包装
用皮管吸取至取样容器中。初始2L不用,取后续不少于2L搅匀后分出1L作试样。
6.3.2 1000L以上有阀门的储罐
将液体从阀门放至取样容器中,初始2L不用,取后续2L搅匀后分出1L作为试样。
6.3.3 1000L以上无阀门的储罐
用皮管吸至取样容器中,初始2L不用,取后续不少于2L搅匀后分出1L作试样。
6.4 合格判定
检验结果中如果90%以上的样品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不合格,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
中采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4.2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标志
产品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标准号、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产
品标准号、生产厂名、厂址等。
7.2 包装
竹醋液应用聚乙烯或其他耐酸材料容器密封灌装,单位净质量不应大于25kg,也可由供需双方
商定。
7.3 运输
运输时勿倒置,防止日晒、雨淋、冰冻,应轻放轻卸。
7.4 储存
应储存在洁净、阴凉、干燥、通风处,不宜露天堆放。精制竹醋液保质期自生产日期起24个月,蒸
GB-T 31734-2015 竹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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