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3.040
D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861—2015
工业窑炉用清洁燃料 型煤
Cleanfuelforindustrialfurnace—Briquette
2015-09-11发布 201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东升、谭育学、刘明锐、娄建军、邵徇、黄杨柳、罗陨飞、韩锦德。
ⅠGB/T31861—2015
工业窑炉用清洁燃料 型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窑炉用清洁燃料中型煤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窑炉用清洁燃料型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216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219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T3058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3558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659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25209 商品煤标识
MT/T1 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
MT/T748 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
MT/T915 工业型煤样品采取方法
MT/T916 工业型煤样品制备方法
MT/T1073 工业型煤热强度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窑炉 industrialfurnace
工业炉窑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
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GB9078—1996,定义3.1]
1GB/T31861—2015
3.2
型煤 briquette
将粉碎的煤料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具有一定几何形状(如椭圆形、菱形和圆柱形等)、一定尺
寸和一定理化性能的块状燃料。一般分工业型煤和民用型煤。
[GB/T3715—2007,定义2.1.34]
4 原料要求
型煤的主要原料包括无烟煤、兰炭、焦粉等。型煤加工过程中的各种添加剂应为无毒、无害、无异
味,在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5 技术要求
型煤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工业窑炉用清洁燃料 型煤技术要求
项目 符号 单位产品质量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粒度要求13mm限下率 — % ≤10.0 ≤10.0 ≤15.0
全水分 Mt % ≤5.0
全硫 St,d % ≤0.50 ≤1.00 ≤1.00
灰分 Ad % ≤15.00 ≤20.00 ≤25.00
挥发分 Vdaf % ≤10.00 ≤13.00 ≤15.00
发热量 Qnet,ar MJ/kg ≥25.00 ≥23.00 ≥21.00
冷压强度 SCC N/个 ≥1000 ≥800 ≥600
热强度 BTS N/个 ≥300 ≥200 ≥100
磷含量 Pd % ≤0.100
氯含量 Cld % ≤0.150
砷含量 Asd μg/g ≤40
汞含量 Hgd μg/g ≤0.600
煤灰熔融性软化温度 ST ℃ ≥1250
6 试验方法
6.1 限下率
限下率的检测按MT/T1的规定执行。
6.2 全水分
全水分的检测按GB/T211的规定执行。
2GB/T31861—2015
6.3 灰分
灰分的检测按GB/T212的规定执行。
6.4 全硫
全硫的检测按GB/T214的规定执行。
6.5 挥发分
挥发分的检测按GB/T212的规定执行。
6.6 发热量
发热量的检测按GB/T213的规定执行。
6.7 冷压强度
冷压强度的检测按MT/T748的规定执行。
6.8 热强度
热强度的检测按MT/T1073的规定执行。
6.9 磷含量
磷含量的检测可按照GB/T216的规定执行。
6.10 氯含量
氯含量的检测可按照GB/T3558的规定执行。
6.11 砷含量
砷含量的检测可按照GB/T3058的规定执行。
6.12 汞含量
汞含量的检测可按照GB/T16659的规定执行。
6.13 煤灰熔融性软化温度
煤灰熔融性软化温度的检验按GB/T219中弱还原性气氛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以每天产量为一批。
7.2 采样与制备
产品按MT/T915的规定采取,按MT/T916的规定制备。
7.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全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冷压强度。GB/T31861—2015
GB/T31861—2015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所有项目,下列情况时,应检测这些项目:
a) 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及批试生产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及设备发生变化;
c)正式生产时,每半年或每换一批原料进行一次检验;
d)批量生产间断、停产后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的结果全部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6 复检规则
如出厂检验结果中有不符合表1技术指标的规定时,按MT/T915的规定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
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8 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
8.1 标识
8.1.1 标识应采用防水、防腐蚀、不易破损的材质制作,易于长期保持。
8.1.2 生产、销售的型煤可按照GB/T25209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产品名称;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与批号;
———规格型号;
———净质量,单位kg;
———产品标准编号。
8.2 包装
型煤应使用包装袋或包装箱进行包装,包装袋或包装箱上应有标识。
8.3 运输、贮存
型煤的运输、贮存应防雨、防潮,远离火源。
GB-T 31861-2015 工业窑炉用清洁燃料 型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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