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80.20
X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096—2015
甘露糖醇(工业用)
Mannitolforindustry
2015-10-09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发酵分技术委员会(SAC/TC64/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华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
限公司、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李晓燕、刘彦卿、栾少华、李欢、牛纪超、刘捷。
ⅠGB/T32096—2015
甘露糖醇(工业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露糖醇(工业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淀粉糖或海带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的甘露糖醇(工业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5009.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7—2008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658—2005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
GB/T9724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T9728 化学试剂 硫酸盐测定通用方法
GB/T9729 化学试剂 氯化物测定通用方法
QB/T2335—20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山梨糖醇液
3 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结构式
3.1 分子式
C6H14O6
3.2 相对分子质量
182.17(按2007年国际原子量表)
3.3 结构式
CHOH
HCH
OHCH
OHCOH
HCOH
HCOH
HH
1GB/T32096—2015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本品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无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甘露糖醇含量(以干基计)/% ≥ 96.0
pHa4.0~7.0
干燥失重/% ≤ 0.5
还原糖/% ≤ 0.3
灼烧残渣/% ≤ 0.1
氯化物/% ≤ 0.003
硫酸盐/% ≤ 0.01
a此处为10%水溶液的pH值。
5 试验方法
本方法中所用的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应符合GB/T6682中三级以上(含三级)水的规格,所用
试剂,在未注明其他规格时,均指分析纯(AR)。分析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
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2、GB/T603的规定制备。
5.1 感官
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观察样品的色泽和形态,检查其有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并嗅其味。
5.2 甘露糖醇含量
按QB/T2335—2012中5.5的方法测定。其中山梨糖醇标准品改为甘露糖醇标准品。
5.3 pH
按GB/T9724规定的方法,用无二氧化碳的水溶解样品,制备成10%的水溶液,在20℃的温度下
测定。
5.4 干燥失重
按GB5009.3—2010中第一法测定,称样量为1.0g。
5.5 还原糖
按GB/T5009.7—2008中第二法测定,称样量为10.0g。
2GB/T32096—2015
5.6 灼烧残渣
按GB7658—2005中4.16的方法测定。
5.7 氯化物
按GB/T9729规定的方法,标准溶液制备方法中规定取0.1mg/mL标准硫酸钾溶液3.00mL。制
备样品溶液时称取10.0g样品(精确至0.01g)。
5.8 硫酸盐
按GB/T9728规定的方法,标准溶液制备方法中取0.1mg/mL标准硫酸钾溶液2.00mL。制备样
品溶液时称取2.0g样品(精确至0.01g)。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均一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与留样
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规定采样,所取样品总量不应少于260g,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均后,分别
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容器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批量,取样日期,一份作为实验室
样品供检验用,另一份密封保存作为样品,以备仲裁分析。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甘露糖醇含量(以干基计)、pH、干燥失重、还原糖。
6.3.2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署质
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6.5 判定规则
抽取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果在检验结果中有两项以下(含两
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重新抽样,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品。GB/T32096—2015
GB/T32096—2015
7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按GB/T191的规定执行。
注:甘露糖醇的名称可标示为甘露醇。
7.2 包装
包装容器应整洁,无破损。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防止撞击,禁止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含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避免受
潮、受压、暴晒。
7.4 贮存
本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含有异味的物品
存放在一起。
GB-T 32096-2015 甘露糖醇 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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