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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80.20 X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096—2015 甘露糖醇(工业用) Mannitolforindustry 2015-10-09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发酵分技术委员会(SAC/TC64/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华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 限公司、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李晓燕、刘彦卿、栾少华、李欢、牛纪超、刘捷。 ⅠGB/T32096—2015 甘露糖醇(工业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露糖醇(工业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淀粉糖或海带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的甘露糖醇(工业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5009.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7—2008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658—2005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 GB/T9724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T9728 化学试剂 硫酸盐测定通用方法 GB/T9729 化学试剂 氯化物测定通用方法 QB/T2335—20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山梨糖醇液 3 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结构式 3.1 分子式 C6H14O6 3.2 相对分子质量 182.17(按2007年国际原子量表) 3.3 结构式 CHOH HCH OHCH OHCOH HCOH HCOH HH 1GB/T32096—2015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本品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无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甘露糖醇含量(以干基计)/% ≥ 96.0 pHa4.0~7.0 干燥失重/% ≤ 0.5 还原糖/% ≤ 0.3 灼烧残渣/% ≤ 0.1 氯化物/% ≤ 0.003 硫酸盐/% ≤ 0.01 a此处为10%水溶液的pH值。 5 试验方法 本方法中所用的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应符合GB/T6682中三级以上(含三级)水的规格,所用 试剂,在未注明其他规格时,均指分析纯(AR)。分析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 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2、GB/T603的规定制备。 5.1 感官 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观察样品的色泽和形态,检查其有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并嗅其味。 5.2 甘露糖醇含量 按QB/T2335—2012中5.5的方法测定。其中山梨糖醇标准品改为甘露糖醇标准品。 5.3 pH 按GB/T9724规定的方法,用无二氧化碳的水溶解样品,制备成10%的水溶液,在20℃的温度下 测定。 5.4 干燥失重 按GB5009.3—2010中第一法测定,称样量为1.0g。 5.5 还原糖 按GB/T5009.7—2008中第二法测定,称样量为10.0g。 2GB/T32096—2015 5.6 灼烧残渣 按GB7658—2005中4.16的方法测定。 5.7 氯化物 按GB/T9729规定的方法,标准溶液制备方法中规定取0.1mg/mL标准硫酸钾溶液3.00mL。制 备样品溶液时称取10.0g样品(精确至0.01g)。 5.8 硫酸盐 按GB/T9728规定的方法,标准溶液制备方法中取0.1mg/mL标准硫酸钾溶液2.00mL。制备样 品溶液时称取2.0g样品(精确至0.01g)。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均一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与留样 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规定采样,所取样品总量不应少于260g,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均后,分别 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容器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批量,取样日期,一份作为实验室 样品供检验用,另一份密封保存作为样品,以备仲裁分析。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甘露糖醇含量(以干基计)、pH、干燥失重、还原糖。 6.3.2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署质 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6.5 判定规则 抽取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果在检验结果中有两项以下(含两 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重新抽样,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品。GB/T32096—2015 GB/T32096—2015 7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按GB/T191的规定执行。 注:甘露糖醇的名称可标示为甘露醇。 7.2 包装 包装容器应整洁,无破损。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防止撞击,禁止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含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避免受 潮、受压、暴晒。 7.4 贮存 本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含有异味的物品 存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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