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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50.99 H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915—2010 代替GB/T915—1995 铋 Bismuth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中Bi99997牌号修改采用了国际铋学会提供的药用铋质量证明书,10个杂质元素限量与国 际铋学会的规定等同,砷的技术指标0.0003%严于国际铋学会药用铋的规定。 本标准代替GB/T915—1995《铋》。与GB/T915—1995《铋》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Bi99997中的As由0.0005%修订为0.0003%。 ———Bi9995中的Pb由0.010%修订为0.008%,Ag由0.020%修订为0.015%,Sb由0.002%修 订为0.001%,Cl由0.005%修订为0.004%。 ———增加了Bi998牌号; ———物理规格增加了铋粒; ———增加了铋针、铋粒仲裁取制样方法; ———取消了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由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仪文、徐永斌、范元俊、姜晴、陈迎武、张惠秀、翦爱民、周松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915—1995;GB/T915—1984;GB/T915—1966。 ⅠGB/T915—2010 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铋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合同(或订货 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火法精炼或电解精炼所生产的铋。该产品主要用于医药、化工、冶金添加剂及低熔点 合金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536(所有部分) 铋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按化学成分的不同,产品分为Bi99997、Bi9999、Bi9995、Bi998四个牌号。 3.2 化学成分 3.2.1 Bi99997牌号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号化学成分/% Bi含量 不小于杂质含量,不大于 CuPbZnFeAgAsSbSnCdHgNi总和 Bi9999799.9970.00030.00070.00010.00050.00050.00030.00030.00020.00010.000050.00050.003 注:铋含量为100%减去表1中实测杂质总量的余量。 3.2.2 Bi9999、Bi9995、Bi998牌号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牌号化学成分/% Bi含量 不小于杂质含量,不大于 Cu Pb Zn Fe Ag As Te Sb Cl 总和 Bi999999.990.0010.0010.00050.0010.0040.00030.00030.00050.00150.010 Bi999599.950.0030.0080.0050.0010.0150.0010.0010.0010.004— Bi99899.80.0050.020.0050.0050.0250.0050.0050.0050.005— 注:铋含量为100%减去表1中实测杂质总量的余量。 1GB/T915—2010 3.3 锭形和锭重 铋产品呈长方形或长方梯形锭状,或呈针状、粒状。长方形锭单重15kg~16kg,长方梯形锭单重 为4kg~5kg;铋粒单重为5g~50g;铋针直径约3mm。 3.4 表面质量 铋锭表面应平整,不允许有熔渣及外来夹杂。铋针、铋粒不允许夹带水及外来杂物。 3.5 其他 需方如对铋的化学成分和锭形和锭重等有其他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4 试验方法 4.1 铋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YS/T536的规定进行。 4.2 铋的重量用称量法检验。 4.3 铋的表面质量用目测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铋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 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 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铋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检验批由同一熔炼号(炉、锅)的铋组成,批重不大于5000kg。 5.3 检验项目 每批铋应进行化学成分、表面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5.4.1 化学成分仲裁试样的抽取和制备 5.4.1.1 取样数量 从该批锭产品的每20锭(桶)中抽取1锭(桶),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比例抽取。但总数必须满足如 下要求:长方形锭不得少于6锭,长方梯形锭不得少于12锭,铋针、铋粒不少于2桶。若批量不满足上 述要求时,应全数提交检验。 5.4.1.2 长方形铋锭取样方法 从抽取的长方形铋锭任一面的两条对角线上布五点,其中点位于两对角线的交点处,另外四点分别 位于对角线交点与对角线顶距的二分之一处(如图1),用10mm~15mm的钻头钻取试样。钻样时先 弃去布点处0.5mm~1mm深的表皮钻屑,钻取深度不小于锭厚的三分之二,钻速以钻屑不氧化为宜。 图1 长方形铋锭钻孔位置示意图 2GB/T915—2010 5.4.1.3 长方梯形铋锭取样方法 5.4.1.3.1 将抽取的长方梯形铋锭按每6锭一组分组,最后一组不足6锭时补足6锭。当批锭数少于 12锭时,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5.4.1.3.2 将每组样锭按锭面一反一正排列成矩形(即一、三、五块锭的正面朝下,二、四、六块锭的正 面朝上)。 5.4.1.3.3 在每组矩形排列的锭面划任意对角线,用10mm~15mm的钻头在对角线与矩形锭短边 三等分线的交点处钻取(如图2),钻取深度不小于锭厚的三分之二。钻样时先弃去布点处0.5mm~ 1mm深的表皮钻屑,钻速以钻屑不氧化为宜。 图2 长方梯形铋锭钻孔位置示意图 5.4.1.4 铋针、铋粒取样方法 将从该批中抽取的每桶铋针、铋粒,分别倒在清洁的平面上,铺成厚度不大于50mm的长方形平 堆,将平堆划成20个等分的网格(如图3),用不使试样污染的取样工具从每一个网格内,随机抽取等量 试样,集合各桶的试样为该批试样,试样总量不少于1200g。用玛瑙研钵将所取试样研碎。 图3 铋针、铋粒网格取样示意图 5.4.1.5 仲裁试样制备方法 将所取试样加工至不大于2mm,用磁铁除尽加工时带入的铁质,充分混匀,缩分至不少于300g, 分为三份,每份不少于100g,加封后一份用于仲裁分析,另外两份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 5.4.2 生产样的取、制样方法 供方用于化学分析的铋试样可以从浇铸时采取。每批铋锭浇铸时,按前、中、后顺序从铋液中浇铸 样锭三块,第一块为批产量的1/6时采取,第二块为批产量的1/2时采取,第三块为批产量的5/6时采 取。取样按5.4.1.2和5.4.1.5进行。 3GB/T915—2010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铋杂质测定结果的修约和修约后数值的判定分别按GB/T8170—2008中第3章和4.3.3的规 定进行。 5.5.2 铋的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按批判不合格。 5.5.3 铋的表面质量的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按锭(桶)判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6.1.1 每块铋锭表面应有供方标志、批号。 6.1.2 产品包装箱(桶)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记,标明: a) 产品名称; b)净重; c)毛重; d)批号; e)牌号; f)本标准编号; g)供方名称(商标)。 6.2 包装 铋锭用内衬防潮纸的包装箱包装。每箱净重:大箱不大于950kg,小箱不大于32kg。铋针、铋粒 用内衬聚乙烯薄膜袋的铁桶包装,每桶净重不大于25kg。需方如对包装有其他要求,由供需双方 商定。 6.3 运输 铋应用防雨淋工具运输。 6.4 贮存 铋应贮存在清洁、干燥场所。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铋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和商标; b)产品名称和牌号; c)批号; d)净重和件数; e)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f)本标准编号; g)出厂日期。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牌号; 4GB/T915—2010 c)化学成分及表面质量的特殊要求; d)产品数量; e)本标准编号; f)其他。 5GB/T91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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