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7.150.99
H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915—2010
代替GB/T915—1995
铋
Bismuth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中Bi99997牌号修改采用了国际铋学会提供的药用铋质量证明书,10个杂质元素限量与国
际铋学会的规定等同,砷的技术指标0.0003%严于国际铋学会药用铋的规定。
本标准代替GB/T915—1995《铋》。与GB/T915—1995《铋》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Bi99997中的As由0.0005%修订为0.0003%。
———Bi9995中的Pb由0.010%修订为0.008%,Ag由0.020%修订为0.015%,Sb由0.002%修
订为0.001%,Cl由0.005%修订为0.004%。
———增加了Bi998牌号;
———物理规格增加了铋粒;
———增加了铋针、铋粒仲裁取制样方法;
———取消了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由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仪文、徐永斌、范元俊、姜晴、陈迎武、张惠秀、翦爱民、周松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915—1995;GB/T915—1984;GB/T915—1966。
ⅠGB/T915—2010
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铋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合同(或订货
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火法精炼或电解精炼所生产的铋。该产品主要用于医药、化工、冶金添加剂及低熔点
合金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536(所有部分) 铋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按化学成分的不同,产品分为Bi99997、Bi9999、Bi9995、Bi998四个牌号。
3.2 化学成分
3.2.1 Bi99997牌号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号化学成分/%
Bi含量
不小于杂质含量,不大于
CuPbZnFeAgAsSbSnCdHgNi总和
Bi9999799.9970.00030.00070.00010.00050.00050.00030.00030.00020.00010.000050.00050.003
注:铋含量为100%减去表1中实测杂质总量的余量。
3.2.2 Bi9999、Bi9995、Bi998牌号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牌号化学成分/%
Bi含量
不小于杂质含量,不大于
Cu Pb Zn Fe Ag As Te Sb Cl 总和
Bi999999.990.0010.0010.00050.0010.0040.00030.00030.00050.00150.010
Bi999599.950.0030.0080.0050.0010.0150.0010.0010.0010.004—
Bi99899.80.0050.020.0050.0050.0250.0050.0050.0050.005—
注:铋含量为100%减去表1中实测杂质总量的余量。
1GB/T915—2010
3.3 锭形和锭重
铋产品呈长方形或长方梯形锭状,或呈针状、粒状。长方形锭单重15kg~16kg,长方梯形锭单重
为4kg~5kg;铋粒单重为5g~50g;铋针直径约3mm。
3.4 表面质量
铋锭表面应平整,不允许有熔渣及外来夹杂。铋针、铋粒不允许夹带水及外来杂物。
3.5 其他
需方如对铋的化学成分和锭形和锭重等有其他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4 试验方法
4.1 铋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YS/T536的规定进行。
4.2 铋的重量用称量法检验。
4.3 铋的表面质量用目测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铋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
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
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铋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检验批由同一熔炼号(炉、锅)的铋组成,批重不大于5000kg。
5.3 检验项目
每批铋应进行化学成分、表面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5.4.1 化学成分仲裁试样的抽取和制备
5.4.1.1 取样数量
从该批锭产品的每20锭(桶)中抽取1锭(桶),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比例抽取。但总数必须满足如
下要求:长方形锭不得少于6锭,长方梯形锭不得少于12锭,铋针、铋粒不少于2桶。若批量不满足上
述要求时,应全数提交检验。
5.4.1.2 长方形铋锭取样方法
从抽取的长方形铋锭任一面的两条对角线上布五点,其中点位于两对角线的交点处,另外四点分别
位于对角线交点与对角线顶距的二分之一处(如图1),用10mm~15mm的钻头钻取试样。钻样时先
弃去布点处0.5mm~1mm深的表皮钻屑,钻取深度不小于锭厚的三分之二,钻速以钻屑不氧化为宜。
图1 长方形铋锭钻孔位置示意图
2GB/T915—2010
5.4.1.3 长方梯形铋锭取样方法
5.4.1.3.1 将抽取的长方梯形铋锭按每6锭一组分组,最后一组不足6锭时补足6锭。当批锭数少于
12锭时,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5.4.1.3.2 将每组样锭按锭面一反一正排列成矩形(即一、三、五块锭的正面朝下,二、四、六块锭的正
面朝上)。
5.4.1.3.3 在每组矩形排列的锭面划任意对角线,用10mm~15mm的钻头在对角线与矩形锭短边
三等分线的交点处钻取(如图2),钻取深度不小于锭厚的三分之二。钻样时先弃去布点处0.5mm~
1mm深的表皮钻屑,钻速以钻屑不氧化为宜。
图2 长方梯形铋锭钻孔位置示意图
5.4.1.4 铋针、铋粒取样方法
将从该批中抽取的每桶铋针、铋粒,分别倒在清洁的平面上,铺成厚度不大于50mm的长方形平
堆,将平堆划成20个等分的网格(如图3),用不使试样污染的取样工具从每一个网格内,随机抽取等量
试样,集合各桶的试样为该批试样,试样总量不少于1200g。用玛瑙研钵将所取试样研碎。
图3 铋针、铋粒网格取样示意图
5.4.1.5 仲裁试样制备方法
将所取试样加工至不大于2mm,用磁铁除尽加工时带入的铁质,充分混匀,缩分至不少于300g,
分为三份,每份不少于100g,加封后一份用于仲裁分析,另外两份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
5.4.2 生产样的取、制样方法
供方用于化学分析的铋试样可以从浇铸时采取。每批铋锭浇铸时,按前、中、后顺序从铋液中浇铸
样锭三块,第一块为批产量的1/6时采取,第二块为批产量的1/2时采取,第三块为批产量的5/6时采
取。取样按5.4.1.2和5.4.1.5进行。
3GB/T915—2010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铋杂质测定结果的修约和修约后数值的判定分别按GB/T8170—2008中第3章和4.3.3的规
定进行。
5.5.2 铋的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按批判不合格。
5.5.3 铋的表面质量的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按锭(桶)判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6.1.1 每块铋锭表面应有供方标志、批号。
6.1.2 产品包装箱(桶)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记,标明:
a) 产品名称;
b)净重;
c)毛重;
d)批号;
e)牌号;
f)本标准编号;
g)供方名称(商标)。
6.2 包装
铋锭用内衬防潮纸的包装箱包装。每箱净重:大箱不大于950kg,小箱不大于32kg。铋针、铋粒
用内衬聚乙烯薄膜袋的铁桶包装,每桶净重不大于25kg。需方如对包装有其他要求,由供需双方
商定。
6.3 运输
铋应用防雨淋工具运输。
6.4 贮存
铋应贮存在清洁、干燥场所。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铋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和商标;
b)产品名称和牌号;
c)批号;
d)净重和件数;
e)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f)本标准编号;
g)出厂日期。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牌号;
4GB/T915—2010
c)化学成分及表面质量的特殊要求;
d)产品数量;
e)本标准编号;
f)其他。
5GB/T915—2010
GB-T 915-2010 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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